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06条的规定: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对于你的问题,建议如下操作:
先跟对方谈,如果可以商定一个还款期限,就再签一份书面的还款协议。
如果对方不愿意签,想赖账的话,写一份书面的催款函,要求其在10-15天还款,要对方签收。
过了给定的期限仍然不还的,到法院起诉。
不过,你这个事情还有一个问题:你爸爸给钱是给的现金还是转账?如果是转账还好,银行有记录。如果是现金,他完全可以说你爸还没有给钱他。
建议不要着急,跟对方好好谈谈。即使要起诉到法院,也要把证据弄齐了再去。
有关欠钱还债方面的经典句子,比如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
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献给不守信用的人
原标题: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献给不守信用的人
俗话说,谈钱伤感情,谈感情伤钱。借钱给人,最大的危险不是失去钱,而是永远失去了情,做好事反而把人给得罪了。从小到大,真心不愿找别人借钱,不得已借了别人的,都会想尽办法在第一时间还上,要不就寝食难安,直到还上才感觉如释重负,松了一口气。
都说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可就有这样的人,向你借了钱,过后却只字不提还钱的事。该怎么办?明讨?拉不下面子。暗示?如果他想不起来呢?现实中欠债人记忆突然短路有两种:一种是真的忘记了向你借过钱,一种是“揣着明白装糊涂”。俗话说:“钱不是万能的,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。”日常生活中,每个人都免不了“手头紧”的时候,借钱与被借钱在所难免。前年,朋友遇到了困难,让帮忙周转点钱,咱也是实在人,二话没说满足了他的要求,说是用3个月,结果等了13个月也没还,费了一番口舌还了一部分,到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接、信息也不回了。
有的人借钱确实是出于善意,借的时候就想着一定要还,后来他们确实还了;但有的人借钱本身就出于恶意,借的时候就没想着有还的一天,骗几个算几个;还有的人,开始是出于善意,以为自己能还,但是后来确实还不起了,不是不想还,是确实还不起。开始可能他还在想办法还,后来实在没办法了,也只好把话给你挑明,“实在对不起,要钱没有,要命有一条”,你能怎么的?
向人借钱,让人为难,而借钱给人,也要遵循“救急不救穷、四借四不借”的原则。可以借钱的四类是:无钱上大学的;家中有病人的;突发意外事故的;对自己有恩的人。不借钱的四类是:金融投资的不借;买二套房、装修房屋、买车的不借;结婚大操大办、旅游、购买奢侈品的不借;游手好闲的赌徒不借。
人,一定要守住自己的信用,因为它比金钱还贵重,无论是话语的承诺,还是金钱的借贷,失去了信用,也就意谓着人格的破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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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古以来,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这个道理几乎人人都懂,但一遇到具体情况,人们就往往被感情所左右,不能坚持原则。
当然,人非草木,孰能无情?但是同情归同情,原则仍然是要坚持的。我读了《白毛女》之后,认为上述“杨白劳欠债还钱理所应当”一句是非常正确的。
首先,借别人的钱岂有不还之理?如果借了别人钱还不起就整天东躲西藏,那不就成了无赖了吗?再说了,人就应该讲诚信,诚信是立足之本,白纸黑字写得是一清二楚,到了期限就应该还钱,不还钱是绝对没有道理的。大家肯定会说:“杨白劳没有偿还能力啊!”那他当初就应该不借别人的钱,既然借了,就该遵守诺言,到期还钱,不能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就赖着不还钱!
当然,有人认为说黄世仁放的是高利贷,在现在,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它可以不还,但是在那个时候,法律还不完整,甚至就没有,双方都是自愿借款,我想杨白劳在借钱的时候已经清楚高利贷了,他知道他自己还不起还要耍赖,借了钱还又一分也不还,那不就成了“赖皮”了吗?如果是因为杨白劳的家穷得揭不开锅,而黄世仁家富,富得流油,就可以不还钱的话,那不就是说所有的穷人都可以借钱不还了吗?!人穷不能志短,说得出就必须要保证做得到,而不能放空炮!
肯定有人会说我的这一篇文章缺少了对弱者的同情与怜悯,但正如我们老师常说的一句话: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。”杨白劳的“可恨之处”就在于不能自食其力,懒得去靠自己的努力去创造新的一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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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
欠债还钱天经地义!
当然可以,借条有法律效用,是第一手证据,建议带着借条到法院递交起诉。
回答补充:欠条时间就是欠条的落款时间啊,欠条没时间限制,起诉有时间限制。